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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与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民终236号
案件名称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与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李时珍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余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20817马里兰波斯达芬伍德路10400(10400FernwoodRoad,Bethesda,Maryland20817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凯文﹒M﹒金柏,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湖北万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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