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7061号原告: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北七街6号及6号院7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雷卫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体育场北路169号。
原告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