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0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城中路济南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兵圣路“济南眼镜店”。
经营者:高景芝。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城中路济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