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100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濉溪县陈六喜友谊超市,经营场所濉溪县四铺镇三铺街三铺村。
经营者:陈六喜,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陈六喜友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濉溪县陈六喜友谊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