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4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圣融食品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贺凯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圣融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