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0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红太阳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钱场镇龙泉街龙泉村/div>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
被告:双流区鑫佳廉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社区来龙路广场文化活动中心****。
经营者:冯文钢。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京山红太阳米业有限公司、双流区鑫佳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经当事人和解,原告福州米厂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山红太阳米业有限公司、双流区鑫佳廉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