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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意(香港)有限公司与深圳捷鑫景餐饮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7428号
案件名称优意(香港)有限公司与深圳捷鑫景餐饮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意(香港)有限公司;深圳捷鑫景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428号原告:优意(香港)有限公司。

现任董事:徐保禄。

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捷鑫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意(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捷鑫景餐饮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优意(香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捷鑫景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意(香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捷鑫景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01.28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5050.64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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