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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2135-2138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2135-2138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戴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永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武,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欣,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纵洋,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阳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云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被告宇龙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虹、蔡宝妮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萝卜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睿,被告宜云公司委托代理人雷武,被告宇龙公司委托代理人涂欣,第三人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纵洋、欧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萝卜特公司诉称,被告在其网站上故意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僵尸来了》、《穿越丛林》、《黄金矿工》、《飞镖大师》,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

原告是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原告的主营业收入来自用户通过手机下载相应游戏作品的付费。

涉案作品是原告积聚专业手机游戏开发团队的整体力量开发完成的。

原告为创作该游戏作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原告的正常下载量受到严重冲击,从而影响到原告的市场份额和收入。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

2、2135号-2137号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2138号案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3、各案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差旅费人民币2000元,各案合计人民币5000元;

4、承担本系列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腾讯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宜云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宜云公司与本案有关,被告宜云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宜云公司的诉求。

被告宇龙公司辩称,一、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

二、原告诉请的赔偿没有依据;

三、涉案的《僵尸来了》、《穿越丛林》均由无锡圣火令公司上传,《飞镖大师》由无锡灿海公司上传,无锡圣火令公司是作品的权利人,无锡灿海公司是游戏的被授权方,二者的上传行为与被告无关。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腾讯公司辩称,一、酷派应用商城首页的法律声明已明确其为信息存储空间,并列明投诉邮箱。

涉案游戏为第三方用户上传,腾讯软件服务协议及最终用户协议已明确告知用户,在上传时不得侵害他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用户在上传作品前需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内容,否则无法上传;

二、第三人腾讯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海量内容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审核,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用户上传作品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第三人在事前并未收到原告的投诉材料,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核实并删除涉案游戏;

第三人未对涉案游戏进行编辑整理,原告取证也是通过关键词搜索才查找到涉案游戏;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涉案游戏为简单小游戏,游戏规则设置简单,戏元素单一,知名度较低。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主体情况原告罗伯特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被告宜云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4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将原名称“深圳市戴文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深圳市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购销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被告宇龙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9日,系外商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桌面通信终端,计算机系统集成、研究开发移动数据业务系统、通信应用软件、电信增值业务技术、研究开发手机配件等。

第三人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网络游戏的出版运营等。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9号《公证书》记载,网址为“www.coolmart.net.cn”、名称为“酷派资源网站”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市戴文科技游戏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宜云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涉案网站的备案登记,网站的运营管理均由被告宇龙公司负责;

被告宇龙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同时辩称涉案网站内容上传的审核、管理及下架均由第三人腾讯公司负责,并提交了《宇龙公司(甲方)与腾讯公司(乙方)合作产品开发及运营协议》予以证明;

第三人腾讯公司对该事实当庭予以认可。

二、涉案游戏作品的权利情况1、运行《僵尸来了》游戏,其《权利声明》页面记载:“本游戏软件系无锡圣火令科技游戏公司(以下简称圣火令)独立开发软件;

未经圣火令授权许可,任何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该软件的任何权利;

对于侵犯该软件任何权利的行为,圣火令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开发商显示为“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

2、根据软著登字第0346714号《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圣火令穿越丛林游戏软件(简称:穿越丛林)V1.0的著作权人是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

该作品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3月17日。

3、根据软著登字第0346889号《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圣火令黄金矿工(GoldMinerAndroid版)游戏软件[简称:黄金矿工(GoldMinerAndroid版)]V1.0的著作权人是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

该作品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2月9日。

4、根据软著登字第0346715号《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圣火令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游戏软件[简称: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V1.0的著作权人是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

该作品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2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

2013年9月1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权人)向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授权人是穿越丛林、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黄金矿工GoldMiner、僵尸来了等游戏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中、英、日、韩文等各种语言版本及Android、苹果或Java等版本及各升级版本)的著作权人;

以上游戏及授权人开发的其他全部游戏作品统称为“圣火令游戏”。

现授权人同意将圣火令游戏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独家转让予被授权人(英文名为Colorme(Beijing)InfoTechCo.,LTD),被授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

在上述环境下,被授权人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一致同意,尽管授权人继续负责在中国移动MM商城(http://mm.10086.cn)上销售运营上述圣火令游戏,但授权人确认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圣火令游戏被侵犯著作权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对于被授权人处理过维权诉讼的案件,授权人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

2015年1月1日,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案原告萝卜特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从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上述圣火令游戏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非独家授权予萝卜特公司;

同时,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作品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双方并确认,《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的侵权行为及以其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萝卜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2015年1月1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该《声明书》除确认其向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相关内容外,并确认:1、同意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圣火令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圣火令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2、2015年1月1日前,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已发现的侵权行为以及以其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萝卜特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3、对于萝卜特公司处理过的诉讼案件,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再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被告提出重复诉讼。

2015年1月1日,北京同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包括穿越丛林、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黄金矿工GoldMiner等在内的游戏作品,以非独家方式授权北京同众科技公司在相关渠道运营。

该公司确认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萝卜特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原告萝卜特公司已处理过的维权诉讼案件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侵权方提出重复诉讼。

2015年1月1日,无锡灿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包括黄金矿工GoldMiner等在内的游戏作品,以非独家方式授权无锡灿海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渠道运营。

该公司确认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萝卜特公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对原告萝卜特公司已处理过的维权诉讼案件提出重复诉讼,也不会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再次对相关侵权方提出重复诉讼。

三、涉案游戏作品的内容根据原告提交的“快乐米中国”网站及中国移动的“移动应用商城”的网页打印件显示:1、《僵尸来了》游戏介绍为:“随着黑夜的降临,各种妖魔鬼怪开始从坟墓、棺材中爬了出来……”,并显示“下载游戏需支付3米币”。

该网页载有该游戏的操作界面截图,设有“设置帮助积分榜更多游戏退出开始”等栏目设置。

2、《穿越丛林》游戏介绍为:“秋日的丛林里果实累累,刺猬馋得直流口水,于是匆忙去捡野果,却忘了丛林是个危机四伏的地方……”,并显示“下载游戏需支付5米币”。

该网页载有该游戏的操作界面截图,设有“开始关卡帮助关于退出”等栏目设置。

3、《黄金矿工》游戏介绍为:“‘黄金矿工’经典再现!

无穷的宝藏等待你的挖掘。

做好准备了吗?

这里是无穷的金矿……”,并显示“下载游戏需支付6米币”。

该网页载有该游戏的操作界面截图,设有“标准专家帮助积分关于”等栏目设置。

4、《飞镖大师》游戏介绍为:“飞镖游戏BullseyeDarts—在你的android手机上享受世界上最受欢迎的酒吧游戏之一。

游戏有单人和双人两种模式”,并显示“下载游戏需支付8米币”。

该网页载有该游戏的操作界面截图,设有“单人游戏双人游戏游戏帮助更多游戏游戏退出”等栏目设置。

关于米币,根据快乐米中国网站的介绍,其是快乐米的平台货币,可用于购买快乐米平台上的各种虚拟产品和增值服务(如游戏、音乐等),1米币=1元人民币。

四、涉案网站使用涉案游戏作品的情况2014年2月8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德睿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孙亮及公证员助理郑甲午的监督下,李德睿利用公证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1、登陆“www.coolmart.net.cn”,进入“酷派应用商店”网站,在页面搜索栏下输入“僵尸来了”,出现“僵尸来了”的文件。

点击该文件项下的“下载”选项,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

2、返回并在页面搜索栏输入“穿越丛林”,出现“穿越丛林”的文件。

点击该文件项下的“下载”选项,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

3、返回并在页面搜索栏输入“黄金矿工”,出现包含“黄金矿工”在内的多个文件。

点击第四个“黄金矿工”文件项下的“下载”选项,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

4、返回并在页面搜索栏输入“飞镖大师”,出现包含“飞镖大师”、“飞镖大师(加强版)”两个文件。

点击两个文件项下的“下载”选项,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

根据上述公证步骤,公证处制作成(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除公证涉案游戏外,另有多款其他游戏保全公证。

根据上述公证及其所附光盘,可以证明:1、“僵尸来了”的作者显示为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其内容介绍为:“随着黑夜的降临,各种妖魔鬼怪开始从坟墓、棺材中爬了出来……”,运行下载的该游戏软件,其开机界面显示有图形及“colorme”字样,随后出现“权利声明”页面,声明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游戏的著作权,再显示游戏名称为“僵尸来了”,并有“设置帮助积分榜更多游戏退出开始”等栏目设置;

2、“穿越丛林”的作者显示为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其内容介绍为:“秋日的丛林里果实累累,刺猬馋得直流口水,于是匆忙去捡野果,却忘了丛林是个危机四伏的地方……”,运行下载的该游戏软件,其开机界面显示有图形及“colorme”字样,随后显示游戏名称为“穿越丛林”,并有“开始关卡帮助更多获取完整版”等栏目设置;

3、“黄金矿工”的作者显示为“TTMobile”,发布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其内容介绍为“黄金矿工游戏中你可以与你的朋友合作来挑战难度非常大的关卡……”,运行下载的该游戏软壳,其开机界面显示有“Handcnpresent”字样,随后显示游戏名称为“黄金矿工”,点击开始后,设有“标准专家帮助积分关于”等栏目设置,同时显示服务提供商为北京同众科技有限公司;

4、“飞镖大师”的作者显示为无锡灿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为2011年9月14日,其内容介绍为:“飞镖游戏—在你的android手机上享受世界上最受欢迎的酒吧游戏之一。

游戏有单人和双人两种模式”;

运行下载的该游戏软件,其开机界面显示有图形及“colorme”字样,随后显示游戏名称为“飞镖大师”,并有“单人游戏双人游戏游戏帮助更多游戏游戏退出”等栏目设置。

将原告提交的涉案游戏作品安装包下载运行后,经比对,该内容与前述公证书所附光碟中涉案游戏的运行内容相同,二者为同一作品。

五、其他被告宇龙公司提交了《宇龙公司(甲方)与腾讯公司(乙方)合作产品开发及运营协议》、酷派应用商店《法律声明》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该酷派应用商店是第三人腾讯公司的定制版,为信息存储空间,已尽到注意义务。

该协议载明:“1、腾讯应用宝宇龙定制客户端(以下简称“定制客户端”)是在腾讯应用宝客户端基础上面向宇龙需求开发的定制版本,乙方作为甲方官方应用市场独家合作伙伴,定制客户端将作为宇龙移动终端产品唯一的官方应用市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定制客户端需要的产品功能及运营平台的需求列表,并向乙方开放相应的接口机开发资源。

3、乙方承诺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定制开发需求,制定相应的开发计划,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表完成定制客户端产品开发和测试,交付甲方。

本协议中,腾讯应用宝宇龙定制客户端产品的知识产权归乙方单独享有。

4、乙方确保其提供的定制客户端软件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因乙方提供的定制客户端软件导致纠纷,乙方应付复杂解决争议事项”;

《法律声明》载明:“如您认为酷派应用市场所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的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被删除、改变了享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您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酷派应用市场发出“权利通知”,酷派应用市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或修改相关内容”。

原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法律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称该声明系2016年新增加的。

第三人腾讯公司主张其已删除涉案作品,并提交(2016)深前证字第01111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载明:进入“www.coolmart.net.cn”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涉案游戏作品的名称,没有搜索到相关的文件。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游戏作品已删除。

又查,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图形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在14、33、43、30、25、15、35、38、41、42类商品上使用。

再查,原告当庭确认“飞镖大师”与“飞镖大师加强版”系同一作品。

以上事实,有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声明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9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宇龙公司(甲方)与腾讯公司(乙方)合作产品开发及运营协议》、商标注册证、(2016)深前证字第011118号公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二、被告及第三人是否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于焦点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权属的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是计算机软件《穿越丛林》、《黄金矿工》、《飞镖大师》的著作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僵尸来了》游戏中的权利声明内容,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游戏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给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根据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萝卜特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以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的《声明书》,本案原告萝卜特公司获得了《僵尸来了》、《穿越丛林》、《黄金矿工》、《飞镖大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9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及商标注册证等证据,酷派资源网站上的涉案游戏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僵尸来了》、《穿越丛林》、《黄金矿工》、《飞镖大师》是同一作品,因此,原告萝卜特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获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该作品。

关于焦点二,被告及第三人是否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9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可以证明,被告宇龙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酷派资源网站(网址为www.coolmart.net.cn)上提供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

根据《宇龙公司(甲方)与腾讯公司(乙方)合作产品开发及运营协议》,第三人腾讯公司决定、审核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腾讯应用宝宇龙定制客户端(即酷派应用商店)中的相关内容,虽然其辩称酷派应用商店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但其无法提供涉案作品的实际上传人的信息,因此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涉案作品的内容由第三人腾讯公司提供。

被告宇龙公司、第三人腾讯公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酷派资源网站(网址为www.coolmart.net.cn)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涉案作品已删除,故对原告停止侵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其赔偿原告各案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各案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鉴于原告请求支付的合理开支并非仅用于本案,考虑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素,本院酌定为人民币2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宜云公司虽然是涉案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但并未实际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管理,亦未从侵权行为中获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宜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元;

三、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135-2137号案件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2138号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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