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246号之二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卡斯玛因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IMJONGMOON(金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卡斯玛因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为45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52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依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