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民初298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合规管理部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8.33元,减半收取计4904.17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