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7-221号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诏智,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创移动多媒体有限公司(PortableMultimediaLimited),住所地:英国。
授权代表:GeorgeRobertGrant。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悦光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JETOPTOELECTRONICS(HONGKONG)CO,LIMITED),注册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人:林传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莫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晴。
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盟科技有限公司、博创移动多媒体有限公司(PortableMultimediaLimited)、凯悦光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JETOPTOELECTRONICS(HONGKONG)CO,LIMITED)、深圳市莫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1××××.3、ZL20163020××××.4、ZL20163017××××.6、ZL20153040××××.6、ZL20153040××××.0)纠纷五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五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五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7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4794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