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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王恩满、王林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703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王恩满、王林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王恩满,王林强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03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恩满,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63、22864号商位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大树岙村**号。

被告:王林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62号商位经营者。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王恩满、王林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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