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23号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96号。
法定代表人:项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新旭昌五金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黄山路12号西首。
经营者:朱旭阳,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新旭昌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新旭昌五金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