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郜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丙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素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秀云,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源公司)、濮阳县子岸乡富民超市(以下简称富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芦秀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濮中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沃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习素平,富民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姣,被上诉人芦秀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富民超市、芦秀云达成调解意见,本院已出具(2016)豫民终983-1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芦秀云一审起诉要求沃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起诉状中所涉侵权产品为“六仁核桃”。
一审庭审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主要审理的涉案侵权产品系“呈龙六仁核桃”,但一审判决中却对“原浆六仁核桃”这一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进行认定,未对“呈龙六仁核桃”这一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
同时,根据原审卷宗内所附证据材料,认定“原浆六仁核桃”商标侵权,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诉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