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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胡雪梅、顺德区大良满隆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民辖终1350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胡雪梅、顺德区大良满隆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雪梅,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顺德区大良满隆体育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雪梅,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注册号310115400048034。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原审被告:顺德区大良满隆体育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号体育中心足球场下正**号铺,注册号440681601359133。

经营者:胡雪梅。

上诉人胡雪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顺德区大良满隆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6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顺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佛山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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