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江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逢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3号。
负责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柏食品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交大路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百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
嘉士柏食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成知民管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嘉士柏食品公司的管辖异议后,嘉士柏食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川民辖终1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嘉士柏食品公司的上诉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志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