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振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6民初153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振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摩尔科技有限公司,张振胜,深圳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340号原告深圳市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组织机构代码664159612。

法定代表人黄释庆。

被告张振胜,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深圳摩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78957726。

法定代表人张振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摩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摩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摩尔科技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摩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摩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