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637号原告: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55号裙楼6楼605、606室。
法定代表人:洪紫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6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嵇云,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嵇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