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项志华与高发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377号
案件名称项志华与高发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项志华,高发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377号原告:项志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发国,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军,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志华诉被告高发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志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项志华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