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1知民初19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召陵区敬厨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桂子李十字路口向南20米路东。
经营者:冯敬坦,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召陵区敬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敬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被告敬厨电器商行的经营者冯敬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24954524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原告对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和第249545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专用权。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与银鸽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标注为“青岛欧派时尚电器”、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中山北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南300米(泰威中央公园)门头显示为“青岛欧派厨卫”、位于漯河市召陵区桐柏山路与汾河路交叉口门头显示为“青岛欧派厨卫电器”三家门店内,为了攀附原告的“欧派”品牌的美誉,在店内装饰宣传上大量使用“欧派”文字以及类似“OPPEIN”的标注,当场取得的名片上也使用“欧派”文字。
原告确认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被告在明知原告“欧派”、“OPPEIN”商标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欧派”、“OPPEIN”商标的侵权产品,在店铺招牌及销售的涉案产品上突出标注“欧派”、“OPPEIN”等字样,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敬厨电器商行辩称,涉案产品英文商标组成不一致,看似相似,但是我们是青岛欧派时尚电器,现在的门头换成了青岛欧派时尚电器的英文商标,我方商标第一个英文字母“O”明显较大。
双方宣传语也不一样,原告的是有家有爱有欧派,我方的是青岛欧派值得信赖。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82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83号公证书二份。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88号公证书一份、商标档案一份。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国际分类第11类)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21年1月26日调取的商标档案一份。
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249545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国际分类第21类)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拟证明“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也证明原告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五:(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994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证据六:(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1013、31014、31015号公证书三份,购物票据三份。
证明:2020年7月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姚树雪与申请人委托人李涛到被告店铺取证,证明被告恶意侵权的事实。
证据七:公证费票据三份、律师代理费票据一份。
证明: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
敬厨电器商行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去年店面已经整改了,我们没有卖欧派的东西,我们的商标跟欧派的很相近,也是国家注册过的,我们没有直接性的宣传,我们是青岛欧派时尚电器。
敬厨电器商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个驰原水龙头、一组店面整改照片,还有一组店内所售商标注册信息。
欧派家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水龙头与本案无关。
二、对于被告提供的店铺照片,能够明显看出被告至今在店铺以及店内悬挂有与“欧派”英文字母相近的商标,并且原告提供了2020年7月份的公证书,用于证明在此之前,被告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对于之后被告仍继续侵犯商标,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维权。
三、该份商标详情查询单与本案诉讼的商标不属于同一国际分类,另外该商标申请人并非青岛欧派时尚电器,与本案无关。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系一家从事家居产品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4378572号“”商标注册人为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04年11月24日,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
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止。
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公司。
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注册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201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
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顶灯;
烤箱;
烹调器具;
煤气灶;
热水器;
冰柜;
冰箱;
厨房用抽油烟机;
非实验室用炉;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沐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电暖器;
打火机(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03月13日止。
2012年3月20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公司。
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3日。
第24954524号商标注册人为欧派家居公司,申请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2018年06月21日核准注册。
核定商品为第21类,核定商品为: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工艺品;
水晶(玻璃制品);
碗;
食物保温容器;
化妆用具;
洗衣用晾衣架;
咖啡具(餐具);
水晶工艺品;
家用手动研磨机;
隔热垫;
烹调锅;
厨房用具;
厨房容器;
盘;
杯;
水壶;
室内水族池;
室内生态培养箱;
除蚊器(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
2020年7月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姚树雪的监督下,申请人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桐柏山路与汾河路交叉口东北角门头显示为“青岛欧派厨卫电器”的店铺与召陵区人民东路与银鸽路交叉口向北50米左右路西门头显示为“青岛欧派时尚电器”的店铺。
李涛在“青岛欧派厨卫电器”的店铺内购买了水龙头一个,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售单据一张、名片一张。
李涛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的店铺内购买了家用燃气灶具一台,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收据一张、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分别对上述两店铺内、外景进行拍摄。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李涛保管。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1013号公证书和(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1014号公证书。
2020年7月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姚树雪的监督下,申请人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中山北路与黄河东路交叉口向南300米左右路东(泰威中央公园)门头显示为“青岛欧派厨卫”的店铺。
李涛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水龙头一个,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售单据一张、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景进行拍摄。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李涛保管。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1015号公证书。
另查明,敬厨电器商行注册于2018年11月2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冯敬坦,经营范围为厨房电器、卫浴批发零售。
登记状态为存续。
店铺“青岛欧派厨卫电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青岛欧派厨卫”均系敬厨电器商行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24954524号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原告提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1013号、31014号、31015号公证书完整地记录了从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全过程,本院对于被告敬厨电器商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印有“欧派”和“OPRELIV”标识,与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24954524号注册商标相比较,整体上看十分近似。
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极易引起混淆,以致误认为系欧派家居公司的产品或者与其产品具有关联性。
因此,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249545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敬厨电器商行在经营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同时,在其店铺门头、店内装潢及名片中使用“欧派”和“OPRELIV”字样,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进而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24954524号商标构成近似,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24954524号商标专用权。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要求被告敬厨电器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综上所述,欧派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召陵区敬厨电器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249545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召陵区敬厨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由被告召陵区敬厨电器商行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