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15号之二被执行人:刘建堂,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赵春杰,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刘建堂、赵春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豫03刑初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刘建堂应支付罚金150000元,被执行人赵春杰应支付罚金12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
三、通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春杰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因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人)提出异议,该房产暂无法执行。
四、通过鹤壁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赵春杰名下车牌号为豫F×××××的车辆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
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建堂车辆、房产信息。
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建堂、赵春杰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七、到刘建堂、赵春杰户籍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堂、赵春杰的财产线索。
八、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建堂、赵春杰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