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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与乐清众合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708号
案件名称陈晓宇与乐清众合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众合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陈晓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众合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莲池村。

法定代表人:胡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乐清众合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众合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一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众合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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