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4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淼生,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王河镇红光村中塘组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淼生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