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243号之一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93630-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北便民超市,住所地江阴市君巫路41号。
经营者:刘日明,男,1968年7月2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林贵友,男,1965年11月2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北便民超市、林贵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澄江镇澄北便民超市、林贵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