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93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朔,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瑞达百货自选商场,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
经营者李安全。
委托代理人姚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青,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瑞达百货自选商场(经营者:李安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瑞达百货自选商场(经营者:李安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瑞达百货自选商场(经营者:李安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人民陪审员 贺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