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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鸿安建材水暖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初76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鸿安建材水暖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站前区鸿安建材水暖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76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鸿安建材水暖商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建设街**经营者:王丽。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鸿安建材水暖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该公司提出因被告主体存在问题,其不再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本案可按其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故对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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