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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州市鸿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770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州市鸿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鸿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7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鸿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腰店乡人和大道与032县道交叉口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邹会果。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鸿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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