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环翠区泰小芒饮品店,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翠区泰小芒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8)鲁100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未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之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