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刑更460号罪犯李荣权,男,生于1985年10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
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终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零八十八元(刑满日期:2022年03月28日)。
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21年0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20年1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3个。
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