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波,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021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博鑫,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光、吴昊洋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李波及其辩护人尹博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