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858号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法定代表人:曲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佳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陈凯峰,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省博白县。
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本纳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