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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南京市江宁区杨洲龙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919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南京市江宁区杨洲龙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南京市江宁区杨洲龙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19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春,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杨洲龙虾馆,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杨洲,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杨洲龙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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