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02号原告:毛仕信,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家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德胜工业区一区6号B栋。
法定代表人:张海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仕信与被告鹤山市家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6383.2、名称“沙发架(5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毛仕信于2016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仕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毛仕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