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61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联达江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蒋菁萍,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圣联达江塑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圣联达江塑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圣联达江塑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