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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和大庆蓝岛商贸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民终440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和大庆蓝岛商贸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吕某某,大庆市蓝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蓝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大庆市蓝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吕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93.68元,减半收取2246.84元,由吕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58元,减半收取1055.29元,由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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