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蓝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大庆市蓝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吕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93.68元,减半收取2246.84元,由吕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58元,减半收取1055.29元,由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