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143号原告:陈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瑞庆,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与被告何瑞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峰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