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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甘1126刑初00257号
案件名称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6刑初00257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28日,住岷县。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9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6月份,在岷县代理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的被告人宋某某与岷县岷州西路西城大酒店负责人何某达成口头协议,以17.5万元的价格给西城大酒店安装10吨的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集热供水模块工程。

为了减少造价,被告人宋某某与兰州市榆中县的黄某以12.5万元的价格商谈了假冒“四季沐歌”太阳能集热供水模块材料,黄某从甘肃福霖新能源公司给宋某某发了部分材料,随后,宋某某给岷县西城大酒店安装了10吨集热供水工程模块,从中获利5万元。

2016年初,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市场人员走访市场时,发现岷县西城大酒店楼顶安装的10吨带有“四季沐歌”商标的太阳能热水器模块工程,属假冒该公司商标的商品,遂向岷县公安局报案。

后经岷县公安局委托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宋某某给岷县西城大酒店安装的10吨带有“四季沐歌”商标太阳能热水器模块,属于侵犯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四季沐歌”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扣押非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物证印有“四季沐歌”标识的集热管三根;

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报案材料、转账交易明细、销货清单等书证;

证人黄某、康某某、何某、严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太阳能集热管3根依法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扣押的非法所得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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