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54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横(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横(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陆埠镇家乐超市。
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车站路**号。
经营者:章启焕,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陆埠镇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熊洲敏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