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24号原告:陈瑜,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维若奇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81号后座2楼之1。
投资人:黄若涵。
被告:黄若涵,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瑜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维若奇照明电器厂、黄若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陈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