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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煜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杨伟煜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10号杨伟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军。

委托代理人:朱昌觉,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刘琼,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宵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煜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71××××.7)一案,原告杨伟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433.16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16.58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黄 瑜 瑜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霄(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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