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61号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10号楼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尚客优宾馆。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贾井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霞,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河间市尚客优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