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庆云县瑞祥副食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利民街。
经营者:解新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上诉人庆云县瑞祥副食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云县瑞祥副食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庆云县瑞祥副食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庆云县瑞祥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