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475号原告:瓷世界(泉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许进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闽盛窑茶具店,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郑国俊。
原告瓷世界(泉州)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闽盛窑茶具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瓷世界(泉州)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瓷世界(泉州)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瓷世界(泉州)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瓷世界(泉州)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