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于佳佳与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辖终450号
案件名称于佳佳与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于佳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有利,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丹东路73-4号。

法定代表人:尹有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佳佳,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佳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452-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两上诉人住所地、经营地均在威海,与青岛没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原审法院不应对诉讼标的额为10万元的案件进行立案。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佳佳以尹有利销售由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组装式地台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佳佳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该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201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于佳佳起诉时虽主张尹有利的住所地在胶南市红星美凯龙负一楼20号,但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青岛市的相关证据。

根据尹有利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和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原审被告尹有利和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威海市。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之一尹有利的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青岛市辖区,缺乏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以此确定案件管辖不当。

尽管尹有利和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威海市,但威海市两级法院均不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该案应移送原审被告尹有利、威海翔鹤和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被控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452-辖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