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39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环宇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营者:臧启兵,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环宇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10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无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后收取5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飞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