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6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建设街瑞一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西二道街与三中央街交汇。
经营者:董瑞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建设街瑞一日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525元退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