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56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柴金,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柴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