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45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重山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方治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娟,山东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重山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