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88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
被��:深圳市美传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H栋3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9678788-6。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传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深圳市美传音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开户人:杨某某,账号:136××90××41)中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
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美传音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开户人:杨志军,账号:1368490****)中的资金人民币1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