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华佗路1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朝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6号春晖苑丙单元15E。
法定代表人:杭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埃灵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1幢7层。
法定代表人: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纳泰展销柜,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黄俊钦,系深圳赛格电子市场纳泰展销柜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灵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埃灵赛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纳泰展销柜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2××××.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纳泰展销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纳泰展销柜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纳泰展销柜起诉。